一、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1.召开股东会,形成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并按照股东会决议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45天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进行减少注册资本的账务处理。根据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完成相应的减资计算和财务报表的计算调整。
三、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提交的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